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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的彩礼

发布时间: 2022-08-12 14:37:09

1、什么叫彩礼

日常生活中,夫妻结不成婚或者离婚时,有一部分男方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究竟什么是彩礼呢?结婚不成彩礼要返还吗?结婚不久离婚,要返还彩礼吗?对于未婚男女或者已婚男女来说,关于彩礼的相关问题都有必要了解清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彩礼,是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二、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结婚不久后离婚的,彩礼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婚约彩礼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因此,若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另一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支付现金等财物,并且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就属于彩礼。

一、彩礼表现形式的演变

《礼记》有云:“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这便是中国彩礼制度的源起。“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其中的“纳吉”与“纳徵”就是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彩礼。在古代很多时候,“礼”的意义在于表示敬意,而并不看重经济价值。

新中国成立后,彩礼的形式不断变化:五十年代的“四个一工程”:床、脸盆、痰盂、热水壶;六十年代的“三十六条腿”:衣橱、柜子、桌子、椅子、床;七十年代的“三转一响”:所谓的“三转”就是指缝纫机、自行车、手表,而“一响”就是收音机;八十年代的四大件: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录音机;九十年代在八十年代基础上,又增加了“三金”——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直到现在的现金、钻戒等。因此,彩礼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并未禁止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合理金额的彩礼的行为。但是法律也不提倡给付彩礼。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而且并不是一方购买财物并赠予给对方就是彩礼,一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才属于彩礼。

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又与对另一半的无偿赠与不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因此彩礼的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

三、婚前给一方及亲属的财物是否都属于彩礼

婚前,双方一般会有大量的经济往来或购买财物。那么婚前给一方及亲属的财物是否都属于彩礼也需要依据往来情形分类讨论。

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的,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若一方的给付仅是日常男女双方互相表达爱慕之情,或是平常的日常生活临时周转或赠与的,属于一般情谊行为,也不属于彩礼性质。因此,仅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给付的相关现金或物品等财物才属于彩礼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彩礼的情形如下:

1、男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对方的礼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情感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因此,彩礼是一个笼统的描述概念,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现阶段给付彩礼这一行为的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故而,以结婚为目的所给付的相关现金、物品等财物属于彩礼。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礼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通常情况下,如果婚姻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者不具备办理的条件,则彩礼收受一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另一方。

一、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根据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其赠与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如果婚姻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者不具备办理的条件,则无法实现彩礼的给付目的,彩礼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退还彩礼。

但是,实践中存在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并形成非婚同居关系的情况。双方虽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可能已经举办了婚礼仪式甚至生育子女,给付彩礼的目的得到了部分的实现。此时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全额返还彩礼反而对女方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一方面可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劝解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则通常会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对未办理登记的过错确定。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相对困难是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中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指的是导致给付人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的情形。但亦有法院未对“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区分,因此相对困难的情况能否支持返还彩礼的主张尚存争议。此外,亦有观点认为在这一情形下应当区分婚姻存续的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较长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且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大多已经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

3、彩礼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一定要给?

算是一种鉴证吧,也是中国比较传统的观念,女儿养那么大嫁出去伺候男方的家人,以后都是柴米油盐,没有了情情爱爱,到那个时候你就会知道,要彩礼是应该的

4、一般彩礼是多少钱?

现在大多数人都发现,越是偏僻山远的农村,彩礼越高,嗯,一二线城市基本女方都不要彩礼,三四线城市,城里的人要彩礼也就很少,基本也就两三万,农村的却不尽然。只要几十万的也大有人在。

5、婚姻法中的彩礼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彩礼的具体形式。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6、彩礼的定义及性质

法律分析:“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7、现在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

结婚彩礼是要看在哪个地方了,全国各地都不相同,有时地方特别讲究彩礼的多少,如果彩礼少了就特没面子的那种。我们这里就不是很讲究,看自己的经济条件给彩礼,条件好的给个十万八万都有,条件不好也可以少给点。

8、彩礼在周朝已经出现,历朝历代的彩礼形式有何不同?

最近几年古风不断兴起,很多古人的婚俗也被重新翻了出来,比如著名的三书六礼明媒正娶这回事,而“三书六礼”与“三媒六聘”,都是同样的意思。

三媒六聘,自然分成三媒与六聘。

三媒(三书)指的是:

聘书:为结婚而准备的聘请书,也就是婚书,是男方向女方求婚的时候需要用的,在六礼之中的“纳吉”环节交过去,而女方接过了聘书,就意味着接受了求婚,在古代,倘若接下聘书又随意退还的话,那么这个女子就很难再嫁出去。

迎书:为迎娶新娘时准备的文书,在成婚的当天,新娘过门的时候需要使用,是对新娘还有岳父母的承诺,有点类似于现代的结婚证。

礼书:为列清结婚礼品种类数量而准备的礼单,一般礼书越长,自然也就表示女方嫁得越风光,在古代,彩礼与嫁妆的数量,往往都意味着家庭的地位与财力。

六礼(六聘)指的是议婚到完婚的过程中需要的六种礼节:

纳采:这是排列在六礼之首的礼节,等同于现代结婚之前的提亲,男方若想要与女方结亲,需要先找个媒人上门去说亲,将纳采礼带上,跟男方父母一起到女方家中。

问名:这里指的是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在女方接受纳采礼之后,就代表接受婚事,此时媒人会问女方的姓名与生辰八字,再进行测算,看未来婚姻运气会如何。

纳吉:男方知道女方生辰八字之后,会去庙里找人占卜测算,如果两人八字相合,那么男方接下来就会准备结婚的相关礼物与事宜。

纳征:纳吉与纳征都是同时进行的,纳征是说男方将准备好的聘礼送去女方家中,纳征的聘礼由礼金与其他礼物组成,具体看男方家的经济条件。

请期:这里是说男方家在选定良辰吉日后,将日子告诉女方家,征得同意,如果两家都没有异议的话就可以进行接下来的准备活动。

亲迎: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步,结婚当天,新郎要亲自去迎自己心爱的新娘,以此表示对于自己未来妻子的尊重与爱意,这是不可或缺的。

彩礼在中国的历史非常悠久

周天子时代正式确定各种婚俗礼节之时就出现了彩礼。《礼记》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彩礼

彩礼的意义与三书六礼三媒六聘都是一样的,在六礼之中“纳征”这个环节,就要用上彩礼,男方的家里会让双数的女性亲戚,带上聘书、聘礼与聘金去女方家里,而聘礼与聘金等这些,就是所谓的“彩礼”。

所谓礼多人不怪,其实六礼每个步骤之中,都会有备礼出现,而这些备礼,都可以称作彩礼。

男方家提亲的时候,需要准备上寓意吉祥的聘礼,古代用的一般是大雁。《仪礼》说:“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大雁是忠贞之鸟,古人认为大雁南北迁徙也符合阴阳之道,因此在古代大雁预示着夫妻之间琴瑟和谐,这只大雁送到女方家之后就要好好伺候着,六礼最后一步,也就是“亲迎”的时候,需要让主持婚礼的人捧着大雁走在前面,称“奠雁礼”。

不过,因为作为候鸟的大雁,并不容易捕捉,所以除了显赫富贵人家,普通人家里只能用鸭子或者鹅代替。

彩礼象征吉祥,历朝历代的情况均有所不同

虽然彩礼文化出现得非常早,但是古人早期对于彩礼的数额有明确的约束。《周礼》就记载:“凡嫁人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古代早期的彩礼,只是作为吉祥的象征,遵从礼节,而并非是一种买卖行为,因此在西周彩礼诞生的时候,就对彩礼的数量进行的约束,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有限,官方对彩礼进行约束,可以减少婚礼负担,以确保婚姻顺利达成。

可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在汉朝时期就开始变味。

东方朔

《汉书》之中就有记载,当时有男子“一飨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就是说办了场婚礼,结果花掉了大半辈子的积蓄,著名的东方朔,做公车令时岁俸仅六百石,可其聘妻却花费十万钱。

而到了南北朝时期,因为当时规定“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当时很多的父母着急将女儿给嫁出去,根本顾不上要彩礼,恨不得倒贴钱。

在古代,女方得到彩礼之后,需要进行回礼,而回礼往往是彩礼的数倍,称之为“嫁妆”,古代的嫁妆数额,一般都要远远高于彩礼。

三书六礼明媒正娶是极其重要的

古代有妻妾之分,自然,在对待妻与妾的时候,也有截然不同的规矩,所谓娶妻纳妾,简单的意思就是娶妻,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礼节,郑重相待,才能将妻子娶进家门,然而妾之所以用一个“纳”,就是说,只要花钱就行,没有三书六礼,没有明媒正娶。

三书

古代与现代不同,现代人结婚登记领证之后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在古代,除了需要官府承认的文书,还要经过三书六礼的程序,这样婚姻关系才算正式缔结,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明媒正娶,那就只算妾,而在宗法之中,妾通买卖,如若物品一般。

除此之外,古代男方给女方提供的是三书六礼明媒正娶,而女方需要的则是“十里红妆”,也就是丰厚的嫁妆,当然,古代的嫁妆所谓的“丰厚”,其实与彩礼一样,并非是指其贵重,同样还是各种象征吉祥的物品,显贵之家自然陪嫁众多,主要还是看情况而定。

无论三书六礼还是明媒正娶,这些都是古人在缔结婚姻的时候必不可少的礼节,不过演变到如今,大多都已经被省略,仅有部分保留。

9、什么是彩礼?

也叫聘礼。指订婚和结婚时男方付给女方的财物。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返还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

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

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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