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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台湾人结婚

发布时间: 2020-09-24 22:11:40

1、和台湾人结婚后拿台湾护照 要放弃大陆户籍吗?

首先,你刚结婚,所以拿到的是居留证,还暂时不用放弃大陆的身份,在结婚的两年是拿依亲居留证,两年后换成长期居留证,拿长期居留证四年后就可以换身份证,等于是6年内你不用烦恼放弃大陆户籍的问题,
象你的情况,父亲有公司要交给你的情况,你可以一直拿长期居留而不入台湾的户籍(不拿台湾身份证),长期居留到期后你就再换一本,这样从台湾出去的时候只要在海基会签证就行了,大陆通行证在你拿到长期居留的时候也会换成不限次数的可以往返两地。也是到期后再重新换一本就行了。
不拿台湾身份证的问题就在于,如果你的在台居留条件失去了,你就不能再进台湾了,
至于探亲的问题,好象第一次还蛮麻烦的,具体我也说不上来,没经验。

2、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

1. 当然可以,不用来结婚也可以持台自胞证在内地工作,签证可以申请5年长期多次,或者办理依亲
2. 不会有限制,办依亲就可以
3. 很麻烦,因为台湾是属父系的,就是国籍跟父亲,大陆则是母系,国籍可以跟母亲,十多年前台湾经过女权运动努力争取到,可以出具切结书,保证小孩决不申请大陆护照,就可以申请台湾护照了
4. 有,来自大陆本土的竞争很激烈,台湾人的优势每况愈下,即便在台资企业也是如此,陆资企业更是拿台湾人训练助理,助理日后直升主管,你就“功成身退”了

补充说明,大陆男生如果透过婚姻申请台湾护照,千万得在40岁以后才考虑,否则会有兵役问题,得当台湾老兵哦!

3、大陆人和台湾人结婚流程。急。谢谢

大陆:身份证,户口本. 台湾:台湾法院提供对他的单身证明及无血亲关系证明,他的台胞证,他的身份证,他的户籍本. 另外你们的结婚照,至少带上四张,到任何一家照相馆都可以照的,只要跟他们说明是照结婚照就好了. 台湾人就好资料要带齐全,不然到时候还要飞回台湾,这样子又麻烦又浪费. 你们资料带齐后,一起到大陆所在地民政局. 接着你们要到大陆人方所在地公证处办结婚公证根据大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您应办理的手续如下: 1.大陆方面的手续: 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包括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本人户籍或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探病、定居等函电或者去台进行学术交流处理其他事务等有关证明;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寸照片4张。 您的申请被批准后,将被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上也应要有有效期的"签注"。 2.台湾方面的入境手续: 台湾的入境证明是台湾当局发给大陆居民的《大陆同胞旅行证》。申办此证件应在申办出境证件之前办妥。此证件应由您丈夫向台北市博爱路的台湾当局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申请的文书包括您须填写的"旅行证申请书"、申请进入台湾的"具结书"和由在台湾有户籍的人出具的"保证书"。 申办的《大陆同胞旅行证》获准后,台湾入出境管理局会将旅行证正本寄给香港金中道89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以便转发给您;旅行证影印本寄给您先生,并告知正本已寄达香港,您可持此影印本及香港发给您的两次入境香港许可证明,到香港中华旅行社领取进入台湾的旅行证正本。 如果您要自己办理入台手续的话,则可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香港中国旅行社接到委托后,即协助办理经香港去台湾和再经香港返回内地的香港再入境手续。如果您丈夫已经办妥了入台手续,则将影印件寄往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核实后,即通知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转告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即视为您已办妥入台手续,并将依法受理申请和审批发证。然后,您可把办理结果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或者直接告知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即可转告您丈夫。 要注意的是,入台时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的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并持有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的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否则,台"海关"可将申请人由原机遣送出境。台"境管局"官员声称,只要申请证件齐全,在5-7天即可取"来台旅行证"。

4、跟台湾人结婚要办什么手续啊

A:
男方
1.在台申请单身证明经台湾公证寄往大陆
2.携带台胞证.台湾身份证.还有单身证明经过大陆公证协会验证(看当初寄那个省问省民政厅公证协会的电话)
女方
1户口本.身份证.
2有离婚和前另一半死亡的证明.
3结婚照片
4台湾方要求身体健康检查(找公证人员看那里检查)
5.女方单人2寸大头照洗8张然面有用
B:
结婚证和身体健康检查经大陆公证人员寄往台湾海基会(你们也会有另外一份.但是还是要寄到台湾.男方要等大陆寄到海基会然方能在台湾验证.打电话到台湾看大陆方公证寄到后才能去)
女方大头照片.结婚证和身体健康检查海基会经验证带往移民署.男方带台湾身份证好印章需要对保.办里面谈时间
c.面谈通过方可拿到入台证.
1.拿到入台证和邀请函(老公自己随便写邀请你到台湾探亲).结婚证.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会叫你在去办无5大不良证明(良民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约15天.去台湾前在办个良民证台湾要用到.但是有效期要求3个月(也要经过海基会验证)
d 入台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就能买机票去台湾.但是还要在台湾的机场在次面谈通过方能进台湾.通过然签证半年.
####结婚后在大陆生活不会很麻烦.你老公也能在大陆办3年多签. 但是你要拿台湾身份证就必须6年每年在台湾183日.分开计算的!

5、大陆人跟台湾人结婚流程

一,台胞一方到台湾法院开出
1、单身证明公证书
2、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

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以便于核对公证书的真伪。因此,台湾宣誓人到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通常约1个月);

涉外婚姻登记都是在大陆配偶户籍地的省会城市(XXX省民政厅),在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省会城市登记之前,最好先致电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确认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是否已经到达(办理到到达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经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对资料,然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没到,无法进行登记。

双方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配偶:
《台胞证》
《台湾身份证》
单身证明公证书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在同一张纸)(注意公证书有有效期)
2、中国(大陆)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证》
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红底,一般照相馆都知道结婚证需要的规格)
注意事项: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对公证书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要到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先核对资料并盖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记。
2、在中国(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登记结婚。
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结婚证书公证
在中国(大陆)办理的结婚证书需要公证,之后用来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湾结婚登记,所以这个动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项:
中国(大陆)公证书副本经公证处统一转交给海基会,(办理到到达需要一个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并回到台湾之后要拿去与海基会核对,拿取副本,在台湾登记结婚时需要用。

6、台湾人跟大陆人怎么结婚

女方:身份证,户口本.
男方:台湾法院提供对他的单身证明及无血亲关系证明,他的台胞证,他的身份证,他的户籍本.
另外你们的结婚照,至少带上四张,到任何一家照相馆都可以照的,只要跟他们说明是照结婚照就好了.
男方就好资料要带齐全,不然到时候还要飞回台湾,这样子又麻烦又浪费.
你们资料带齐后,一起到女方所在地民政局.
接着你们要到女方所在地公证处办结婚公证

根据大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您应办理的手续如下:
1.大陆方面的手续:
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包括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本人户籍或其他户籍证明;
(2)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探亲、探病、定居等函电或者去台进行学术交流处理其他事务等有关证明;
(3)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寸照片4张。
您的申请被批准后,将被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上也应要有有效期的"签注"。
2.台湾方面的入境手续:
台湾的入境证明是台湾当局发给大陆居民的《大陆同胞旅行证》。申办此证件应在申办出境证件之前办妥。此证件应由您丈夫向台北市博爱路的台湾当局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申请的文书包括您须填写的"旅行证申请书"、申请进入台湾的"具结书"和由在台湾有户籍的人出具的"保证书"。
申办的《大陆同胞旅行证》获准后,台湾入出境管理局会将旅行证正本寄给香港金中道89号奔达中心东座四楼的中华旅行社,以便转发给您;旅行证影印本寄给您先生,并告知正本已寄达香港,您可持此影印本及香港发给您的两次入境香港许可证明,到香港中华旅行社领取进入台湾的旅行证正本。
如果您要自己办理入台手续的话,则可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香港中国旅行社接到委托后,即协助办理经香港去台湾和再经香港返回内地的香港再入境手续。如果您丈夫已经办妥了入台手续,则将影印件寄往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核实后,即通知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转告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即视为您已办妥入台手续,并将依法受理申请和审批发证。然后,您可把办理结果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旅行社,或者直接告知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中国旅行社即可转告您丈夫。
要注意的是,入台时必须具备"返港证"或第三地区有效的再入境签证,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并持有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的来台旅行证,回程机票。否则,台"海关"可将申请人由原机遣送出境。台"境管局"官员声称,只要申请证件齐全,在5-7天即可取"来台旅行证"。

7、大陆人和台湾人结婚要办什么证件

 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现将了解到的两岸有关规定罗列如下,供您参考。

台湾同胞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
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此《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大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台湾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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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至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3、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心桥编辑
2002年10月11日

附 “民政部颁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民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8、怎么和台湾人结婚?

一,台胞一方到台湾法院开出
1、单身证明公证书
2、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
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以便于核对公证书的真伪。因此,台湾宣誓人到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通常约1个月);
涉外婚姻登记都是在大陆配偶户籍地的省会城市(XXX省民政厅),在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省会城市登记之前,最好先致电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确认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是否已经到达(办理到到达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经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对资料,然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没到,无法进行登记。
双方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配偶:
《台胞证》
《台湾身份证》
单身证明公证书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在同一张纸)(注意公证书有有效期)
2、中国(大陆)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证》
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红底,一般照相馆都知道结婚证需要的规格)
注意事项: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对公证书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要到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先核对资料并盖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记。
2、在中国(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登记结婚。
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结婚证书公证
在中国(大陆)办理的结婚证书需要公证,之后用来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湾结婚登记,所以这个动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项:
中国(大陆)公证书副本经公证处统一转交给海基会,(办理到到达需要一个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并回到台湾之后要拿去与海基会核对,拿取副本,在台湾登记结婚时需要用。

9、和台湾人结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10、跟台湾人结婚

涉外结婚登记证件: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国内公民: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4)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5)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6)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3、台湾同胞: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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